绍市中专〔2016〕3号-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序 言
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于1984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所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址位于绍兴市区马臻路147号。1985年,学校开始招生。1997年8月,绍兴树人中学计量专业学生和部分教师并入; 2001年9月,绍兴市东湖中学撤并分流,部分班级和教师并入,校内中专与普高兼容并蓄;2005年9月,学校停止高中部招生;2009年3月,经市政府先后投入1.8亿元,学校完成异地新建,主校区迁址城南,学校兼有城南、城西两个校区;2011年7月,绍兴市商业学校成建制并入,学校规模创历史新高,多元化办学的格局基本形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需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简称绍兴中专。英文译名为Shaoxing Secondary Technical School。学校南校区地址是绍兴市众香路901号,西校区地址是绍兴市马臻路147号,邮政编码均为312000。学校网址是Http://www.19xxd.com
学校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绍兴市教育局主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学制3年,同时开展五年一贯制、3+2以及其他与高等院校相衔接的联合办学和国际教育合作。
第四条 学校以“文化立人,品质立校”为办学目标,大力倡导“学好文化、学精技能、学会做人、服务社会”,着力培养合格公民和适应绍兴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成功”奠基;学校愿景目标是打造“校园齐心,家长放心,学生用心,企业称心,社会倾心”的跨区域中等职业教育首选品牌。
第五条 学校校训:学致用,行至诚
学校校风:和、诚、勤、优
学校教风:德厚善导,才高乐教
学校学风:明志善学,精技力行
校歌:《绍兴中专校歌》
学校标识:
建校纪念日:6月15日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好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学校党委起到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理事会发挥咨询、协商、审议、监督职能。
第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全面管理学校事务,审定相关规章制度;主持校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后备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学校根据规定自主聘任和解聘教职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协调学校与政府、企业、行业、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组织学校参与国际教育教学的交流;
(十)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校党委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党委下设党支部,作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 学校建立校系二级管理模式。学校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督察评价室、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教师发展处、安全监管处、总务后勤处、成人教育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设置机械电气系、建筑工程系、生物化工系、财会经贸系、高考升学系,分别承担本系的师生管理及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织和带领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定期召开学代会和团代会,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管理积极性,维护学生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权利。学校成立团委,各系成立团总支和教工团支部,各班成立团支部,全体团员应当自觉遵守团章规定,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六个议事制度。
(一)理事会制度。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及社会力量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职能。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且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
(三)校务会议制度: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参加,必要情况下邀请处室(系)负责人参加。校务会议是学校日常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集体决策。
(四)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中层处室负责人、系主任、系书记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制度:通过座谈会形式,就学校重大问题,向党外人士通报、协商、咨询,保证党外人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参与学校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等事务管理。各委员会的具体人员遴选和工作开展根据各章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要遵照科学流程,进行广泛调研,科学论证,经充分酝酿和审议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按年度和部门分解规划任务,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学校督察评价室对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和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由行业、企业及专业机构定期对学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学校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问责机制。学校督察评价室负责对各处室和系进行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考核,强化日常工作督查,确保学校制度、决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智慧校园”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流畅,逐步完善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等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方向,热爱职业教育,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认真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开展教科研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教职工发展性绩效评价办法、教职工岗位管理聘任实施办法、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作为对教职工进行评价、实施岗位聘任管理及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二级二次聘任制度。学校中层干部和系主任、系书记实行竞聘上岗;通过双向选择,由中层干部聘任本部门员工,系主任、系书记聘任本系教师。第一次聘任结束后,由校长室公布人员余缺情况,经处室和系与第一次未聘人员再次进行双向选择报校长室审核后聘任。再次未聘任人员经由学校统一安排工作,薪随岗酬。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定,在工作中产生严重错误的教职工,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处分和待岗、解聘、辞退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在职专任教师要依据上级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专任专业课教师要有企业实践经历。教师培训费用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合同制员工、兼职教师的聘任管理办法,作为对合同制员工及兼职教师的招聘、任用、管理、考核及工资发放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改革发展需要成立学校发展工作室,聘请校外知名专家为学校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学校依据需要向社会聘请法律顾问。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按照《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行使、维护自主管理及其它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树立“文化立人、品质立校”思想,将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学校实施“全员德育”,建立专门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德育管理制度,建立值日值周制度和党员交通岗执勤制度,定时间、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全程、全域进行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水平、专业技能、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传统美德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学生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设置若干基础学科教研室和专业课教研室,制定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规范教学活动安排、保障教学运行有序。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检查反馈,建立教师工作质量评价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持续跟踪反馈。教学档案规范齐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职教集团建设。学校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紧密对接,联合行业、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适时对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程改革。设立课改领导小组负责课改的规划实施;设立课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课程开发规划、审批课程开发科目、评价课程试用成效、决定课程是否推广;设立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分认定和管理;设立学生成长导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导师遴选、评价及指导导师工作开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开齐开足。建立校本特色课程体系,开发校本选修课程资源。按照规范流程和要求做好教材开发、选用和采购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形成校企合作的良好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强化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并落实实习过程管理责任制,完善实习信息通报、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科研工作,教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课题管理、论文评审流程清晰,学术管理规范,学校有专门经费用于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建立医务室、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制度规范,档案齐全,为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助学金、师生捐助爱心基金及学生勤工俭学制度,按照有关政策和规范程序发放经费,档案齐全。
第六章 校园环境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依条件分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现代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对校园绿化进行整体规划,采用服务外包方式进行绿化维护;建立健全卫生清扫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净化校园环境;对校园环境进行美化,体现学校文化特色、职业特色、专业特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责任链,落实“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齐全、科学、可行,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各类安全演练,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校警、保安持证上岗,设备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校园警务室做到24小时值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化、常态化,按照上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安全工作台账齐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膳食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均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和超市大宗物品均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和配送,严把食品储存、加工、留样关。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各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要求做好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求,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出入库、使用、报损等各项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资采购的有关招投标制度规定,采购程序公开、透明、规范。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建立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联络会,作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校友联络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与社区的共建共享。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场馆。依托社区、企行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企行业及进行社会实践体验的机会。依靠街道、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区、行业、企业和其他教育机构开放资源。提供面向企业和社会的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类社会培训,广泛开展社会职业教育培训,推进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社会培训收益可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外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国内外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校务会议审定,校长签发,并报绍兴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校务会议提议,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务会议。
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
2016年1月31日